来源: 最后更新:23-08-01 12:22:19
补贴内容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1.补贴产品:2023年度在本市购买,在市本级完成上牌并运行,且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公交车。
2.补贴对象:符合要求的单位。单位购车者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各类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3.补贴标准:
(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按不高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每辆车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二)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1.补贴产品:2023年度在市本级投资建成的,主动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社会公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以及公用加氢站;在市本级通过电力部门单独报装的个人自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2.补贴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加氢站)投建主体;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在市本级范围内自有(或有2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个人消费者。
3.补贴标准:社会公用充电站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贴,且平均至每个充电桩不超过15000元。对加氢站(固定式)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2022年9月23日后购置新能源汽车且建设个人自用充电桩的,于报装后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的充电费补贴;其他情况安装个人充电桩的,于报装后给予600元/人的充电费补贴。个人报装数据来源电力部门,由电力部门按申报批次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三)充换电及加氢站运营服务补贴
1.补贴产品:2023年度,市本级范围内通过公用充换电设施为新能源汽车车主所提供的充换电服务。
2.补贴对象: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3.补贴标准:以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统计的充电量为基准,按照每千瓦时0.15元标准给予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补贴,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综合供能服务站等区域内的保障型充换电设施将补贴标准提高至0.25元/千瓦时。
加氢站运营补贴,2023年5月31日以前部分按照每公斤12元进行补贴,6月1日以后部分按照每公斤9元进行补贴,加氢量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建设局)或监管平台审核确认。
具体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流程请于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点击链接查看)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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