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28 03:33:00
一、燃放时间
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在本县范围内以下区域禁止燃放: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车站广场)、大坝、码头沿线安全保护区内、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水源地周边及干渠两侧1100米以内、山林、森林公园、游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区域;
(十二)县、乡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认定的有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三、责任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允许燃放区域内的居民小区应划定燃放安全区域,由乡镇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四、未经批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六、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七、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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