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24 05:32:15
高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高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至黎山路(规划24号路)、西至高铁大道、北至河堤路、南至巷宣路及外延200米内。
二、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正月十五(共8天)为燃放时间,其它时间未经许可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区域和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旅游景区及其外围200米区域内;
(二)医院、中小学、幼儿园、养老机构、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广场、公园、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四)房屋走廊、楼道、屋顶及居民住宅阳台、窗口等居住场所;
(五)火车站、主次干道、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仓库、货场、加油站、加气站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七)大型能源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九)树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它场所。
四、因重大节庆(会)期间举办庆典、焰火晚会等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有资质的专业燃放公司,严格按照审批数量、规模,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禁放限放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向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12350、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12369、县城管执法局67123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台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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