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08:53:29
山东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日前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入境来鲁人员须知》,号召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确保《须知》内容深入人心,形成联防联控良好氛围。有效应对入境来鲁人员涉疫情传播风险,切实做好入境来鲁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须知》全文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入境来鲁人员须知
一、加强途中个人防护。入境返回人员登机前进行体温检测并全程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途中异常健康情况须及时向乘务人员报告。
二、省内提前进行报备。入鲁人员省内亲属或工作单位须提前72小时向所在社区(村居)或公安机关报告拟入境人员抵达航班、时间、口岸等相关信息。
三、如实申报入境信息。入境人员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外国人入境卡》《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申报身份信息、省内住址、联系电话及个人健康状况、过去14天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并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诊疗、医学观察、人员转运等工作。
四、一律转乘飞机入鲁。外省口岸入境人员除确认病例、核酸检测为阳性、疑似病例和有发热等症状患者就地隔离治疗外,其他人员一律转乘飞机抵鲁,不得擅自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北京口岸和山东省内口岸入境人员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五、全部进行集中隔离。除入院治疗者、接受医学观察者及经批准不适宜集中观察的,所有入境来鲁人员一律“点对点”接送至隔离点,进行14天集中隔离,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六、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境外入鲁人员在医疗机构留观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对来自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入境来鲁人员,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支付。
七、履行临时住宿报告义务。入境人员来鲁后住宿宾馆、酒店、出租房屋时,须主动向经营单位、接待单位进行申报登记,配合落实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八、从严追究违法责任。对谎报、漏报、瞒报、迟报入境人员旅行史、居住史、健康状况等信息,拒不配合诊疗、医学观察和集中隔离,以及在隔离场所逃脱等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给疫情防控带来严重危害等情形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
九、携手共同防疫抗疫。我们坚持无差别对待,请中外入境人员予以理解、配合和支持,共同严防严控,确保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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