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12:22:42
应对新冠肺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2月13日,市人社局出台支持企业复工复产10条政策举措。
1.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落实各项放宽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简化程序,确保稳岗返还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3.实施技能提升补贴。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4.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3日—2月20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落实省政府规定的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5.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6.延时养老金办理。因受疫情影响,对于未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7.开展网络求职招聘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现场招聘会,将转为网络招聘会。有招聘需求的用人单位和有求职需求的求职者可以登录湖北公共招聘网(www.hbggzp.cn)、“湖北公共招聘”微信公众号以及各级人社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招聘信息发布、查找岗位信息。
8.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认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
9.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为企业上门服务,开展网上求职心理疏导。
10.推行各项业务网上办理。公告网上办理事项清单,就失业登记、用工备案等业务尽量选择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等“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理途径。对不必急于办理的事项,待疫情解除后再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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