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3-27 09:13:30
➤2022年北京电动自行车楼道充电将影响征信
为了杜绝电动自行车“上楼入户”的危险行为,北京再出新办法。今后,把电动自行车推进楼道充电,可能将会影响车主的个人征信。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领域全链条管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充电,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着"安全第一、合理使用、适度发展"原则,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建立全链条管控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力争全市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基本覆盖。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销售、使用、管理、建设、运营、执法等环节标准体系,实现充电设施智能化安全监管,推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及充电行为明显规范。
2023年底前,形成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服务市场,基本杜绝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上楼入户充电安全隐患,推动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产业可持续、协同发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及亡人数量明显下降。
(三)基本原则
1.安全化。促进电动自行车使用、停放、充电安全、规范,实现停放充电有人管、室外充电有安全保障和防范措施。
2.标准化。加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促进产品标准化、建设标准化,筑牢标准基石。
3.市场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更好体现企业在技术路线选择、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优势,政府加大政策支持,推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市场机制。
4.规模化。形成开放融通、互利共赢的市场发展环境,培育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产业新业态,促进企业规模化发展。
5.智能化。搭建数据共享、安全监测、互联互通的市级智能化监管平台,推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设施产品科技推广应用,促进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使用、管理智能化。
二、加强市场流通管控
(四)严格市场准入
严格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推动完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标准,将电池管理系统(BMS)等涉及安全的技术要求纳入电动自行车管理目录采信推广。及时调整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动态删除违法、违规车型。督促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鼓励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参与车辆目录的编制,引导、协调、监督行业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交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销售管理
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电子商务领域、销售门店等销售主体监管,以强制产品认证一致性、产品标准合规性为重点,把好"线上、线下"产品质量关。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主体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强制认证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快递行业监督管理,禁止寄递蓄电池。规范市场秩序,建立良好的销售体系及售后服务保障机制。(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
(六)打击违法违规充电行为
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及街道(乡镇)等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制度,针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并逐步纳入征信体系。(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拆改整治管理
市场监管、公安、公安交管、消防等部门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私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和蓄电池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严惩改装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清理违规车辆
1.公安交管、交通部门要对全市临牌、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以及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不在产品目录内或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持续推进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严查其上路行驶并加快淘汰。(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要切实履行本单位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单位内部停放的违规电动自行车的集中清理,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要协调中央在京单位开展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
1.对悬挂临时牌照、无牌、超标及拼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持续落实2021年11月1日后不得上路行驶的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上路行驶的车辆坚决依法处理。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停放管理。(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委牵头,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针对建材市场、家居市场等场所使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群体,要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管控。(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十)摸清充电设施底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各区(地区),组织街道(乡镇)完成对居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及充电设施情况的摸排,建立信息台账,分场所、分类别地明确居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及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等任务内容。组织各区指导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辖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统筹和具体建设任务,向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出报装、增容等电力服务申请。城市管理部门要开发完善数据信息填报处理系统(运行APP或小程序),便于街道(乡镇)、社区(村)每周动态更新数据,及时掌握基层建设现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委、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遴选优质充电设施建设企业
各街道(乡镇)应组织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物管会)等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后,由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或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选取优质规模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作为建设主体,确定建设方案,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遴选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平台运维监管能力,生产的充电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关联产品安全责任保险等要求,承诺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电服务费不高于电费并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今后街道(乡镇)不再作为建设主体。(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分类别分场所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
1.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项目,要加快制定标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明确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具体标准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于现有居住区,鼓励各区(地区)因地制宜,按照"充(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的原则,大力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按照市民群众实际充电需求配建充电接口,鼓励推广更具安全性的换电柜。(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场地资源紧张的居住小区或平房院落,鼓励结合路侧停车及电源条件,研究在小区周边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边角地、桥下空间及支路、次干路,按照"充(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的原则试点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将补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完善类改造内容,按照"能建尽建"原则,制定改造方案,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及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运营维护体系
(十三)全面落实运营维护管理责任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落实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内部运营管理规范、巡检维护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为其所运营维护的充电设施制定完备的充电设施使用制度,不断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充电收费
在居住区内设置的充电设施,充电收费采取"电费+服务费"模式,两者应分别计价、收取,不可打包混合收取。其中,充电电费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取;各小区在确定充电设施建设主体时,即应明确规范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执行明码标价,确保居民愿意用、用得起。(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委、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互联网+充电设施"运维体系建设
推动建立市级充电设施运行监管平台,通过建立标准开放的互联互通技术接口,有效整合不同企业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实现在线监测、安全监管、预警功能,加强与消防、应急、公安交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动设施建设与车辆行驶热点、充电需求有效结合。提高充电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责任保险工作
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为电动自行车用户购买财产损失保险、人身险以及防盗险。推动充电设施生产(制造)厂商为其生产的产品购买产品责任保险。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按照"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及公众责任险。(市应急局、北京银保监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强化行业安全管理
完善电动自行车、折叠电动车等带有蓄电池类物品不得乘坐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规定,强化公共交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压实外卖平台、快递企业安全责任,督促其严格履行和落实员工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职责。(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指导推进每个社区(村)建设不少于1支能够承担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初期火灾扑救的自防自救力量,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使用指南,并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和业务的培训指导。(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等要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火灾防控安全管理工作,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纳入居(村)民管理公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停车管理单位、产权单位等要按照要求,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巡查检查,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支撑保障
(二十)建立健全标准规范
加快制定本市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安全标准以及电动自行车充电接口技术标准,强化标准制度建设。推进建立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规范,进一步明确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安全、消防等要求。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废旧蓄电池回收和管理体系,加强废旧铅酸电池等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实现来源、去向可追溯。(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开展"一车一池一码"示范应用
鼓励智能传感器、电子标签(二维码)、电子芯片(RFID)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上的推广应用,通过"一车一池一码"身份认证方式,将车主与车辆、电池信息绑定,保持生产、销售、登记等前端环节与骑行、充停、维修、回收等后端环节信息一致,助力实现全链条全生命周期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质量可控的闭环管理。(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对新技术的研发应用
对充电设施新技术的示范项目给予支持,助力技术创新。鼓励通过"揭榜挂帅"的形式,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防控技术研发,并提出技术推广奖励方案。鼓励在市场探索车电分离、共享换电模式并推广应用。鼓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小区开展电表智能化升级改造示范应用,对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做到及时预警;鼓励充电设施监控预警技术、充电电池管理技术(BMS)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先试先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牵头,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建立完善退出机制
推动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物管会)等单位与充电设施企业的建设运营合作协议进一步规范,通过订立民事合同约束条款,明确服务事项、标准、期限、收费标准、退出要求等,加强履约监督,明确协议到期后充电设施的处理方式。协议期满,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收回所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负责清理现场,并配合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做好充电桩用电客户档案注销或信息变更;对于协议期间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不到位、服务不达标、出现安全事故或矛盾纠纷的企业,或经考核评价存在安全问题、管理服务不达标后整改不力复查通不过的,由委托方按照违约处理解除民事合同,腾退企业。其中因充电设施质量或管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充电设施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对于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通过协商途径解除协议,主动退出市场,负责做好充电设施的转让或者拆除,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对享受政府投资补助的充电插口设施,运营企业退出时,不可撤除。(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八、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相关政策研究和行业规划,建立及时沟通反馈、统筹协调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做好政策解读、会商调度、工作指导和交流培训,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区(地区)充电设施建设经验,市级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制定奖励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推进,出台本区(地区)建设补助支持政策,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五)加强监督考核
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首都环境建设管理月度考核,明确月度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主体、考核方式等有关内容,考评结果作为创建首都文明城区、评选首都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并将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压减指标"双下达、双扣分"工作纳入北京市事故控制目标管理及千分制考核评价机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及其亡人数作为各区(地区)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强化责任和任务落实。
(二十六)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政策、布局、建设动态及安全使用规范等的宣传,让社会了解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管理政策,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参与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营造有利于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七)加强市民诉求响应
畅通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微博、微信等举报渠道为主的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方面的诉求;重大、疑难问题应借助"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由街道(乡镇)召集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设施运营企业协商处置,做到对群众的投诉件件有核查、有反馈。
九、附则
(二十八)加强外卖快递领域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尽快出台外卖快递等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进一步压实外卖平台、快递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集中充电的管理责任,统一车辆运营、统一在线监控、统一换电模式,加强人员及车辆管理。统筹外卖快递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按照"充(换)电柜为主"的原则,在单位内部、商务楼宇、骑手驿站等区域设置充电设施,为外卖快递领域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换电提供便利,原则上外卖快递等领域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居住区内集中充电。(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鼓励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各区(地区)、各相关单位统一规划布局,结合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在商业区、地铁周边等公共场所新(改)建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参照上述要求择优选取充电设施企业开展建设运营工作。(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鼓励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
鼓励各单位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的需求,充分挖潜内部停车场资源,自主投资或联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服务。(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一)推进充电设施升级改造
对于既有存量充电设施中不符合新国标技术要求的,应参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优先提升充电设施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和安全管理能力,并分期、分批次逐步对不达标硬件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不满足要求的逐步淘汰,促进市场可持续发展。本方案印发前已由街道(乡镇)作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的,要加快向市场化方式转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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