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7:59:03
桓台县公安局通告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展变化,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1.全面排查以下重点关注人员:武汉来桓人员,湖北省其他市来桓人员,全国疫情比较严重的其他地区来桓人员;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的一代密切接触者及二代密切接触者(自最后一次与一代密切接触者发生无有效防护接触后不足14天的)。
2.重点关注人员尚未登记备案的,全县用工单位、宾馆、酒店、旅馆、房屋出租人发现重点关注人员的,必须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登记备案或者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不登记备案、不如实报告,造成相应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群众发现周边有重点关注人员的,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3.重点关注人员应主动在住处自行隔离,并向随访人员讲清近期行程和密切接触人员,根据规定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医学留观。被集中隔离、医学留观人员要服从管理,遵守相关工作规定,对拒不服从隔离、留观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重点关注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疑似症状,要及时向随访人员或者卫健、疾控部门报告。对不主动报告病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广大群众要理解支持检查站、劝返点的联防联控措施,积极配合执勤值守人员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风险隐患。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防疫、检疫、管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及携带上级配发通行证的车辆通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疫情防控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重要疫情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希望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维护网络舆论秩序。对编造、传播虚假疫情、警情、险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险情信息,在互联网络或者其它媒体传播,引起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追查到底,坚决依法从严处罚。
特此通告。
桓台县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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