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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来源: 最后更新:22-03-27 12:18:45

导读: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适用范围是?有哪些举办方式?南京本地宝这就为大家划重点,带来江北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2020年5月26日,南京江北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出台《》。

  具体解读:

  Q:这个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A:适用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范围内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奖励。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Q:哪些行为可以被举报?

  A: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举报,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Q:举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

  A:可以通过电话、信函及网络等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为:12345,12315。

  Q:哪些情况可以认为举报成功获得奖励?

  A:举报情况应当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举报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同一举报事项已在其他单位领取举报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举报情况应当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Q:举报奖励有哪些?

  A: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没款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级标准: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8%(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二级标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5%(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500元的,给予1500元奖励;

  ·三级标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3%(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举报涉及的案件不涉及罚没款金额,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情形的,可以视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特殊情况下,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新区食安办审议批准,可以由办理案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酌情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作出处理决定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计算奖励金额,已经先行给予的奖励应当从中抵扣。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新区食安办审议批准,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Q:举报合理的如何领取奖励?

  A: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奖金,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奖励。

  Q:举报不予奖励的有哪些?

  A:

  1.负有法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2.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3.举报人以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4.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食品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5.内容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同时,对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金的;对举报事项未认真核实查办的;泄露举报人信息、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帮助其逃避查处的;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举报人  食品安全  事实  罚没款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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