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8 11:04:04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进行举报
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包括被聘用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其所在单位均要支付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劳动报酬,即使在试用期和见习期也不例外。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自鞍山市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此次已经是第12次调整。上次调整是在2019年11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提高低收入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收入有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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