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7 11:04:56
公布时间:2022年1月13日
龙口市关于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
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策略,守住龙口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1.瞒报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和重点地区(适时管控区以“龙口市融媒体中心”“大众网龙口”“今日龙口报”微信公众号公布的为准)旅居史,未及时向镇街区报备、落实管控措施和核酸检测的人员。
2.密接者、次密接者等需要主动申报而未及时申报的。
3.未按要求严格执行居家医学观察管控措施,居家医学观察期间私自外出活动的相关重点人员。
4.违规接诊发热患者的各类医疗机构。
5.药店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感染“四类”药品不按规定登记上报。
6.未进行报备和审批,违规举办大规模聚集性活动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如发现上述情况,广大市民可如实将被举报对象姓名、身份信息、现详细居住址,医疗机构、药店名称及地址等信息,向各镇街区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电话举报(联系方式附后)。
三、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或市委指挥部查证属实,且公安机关未推送、属地社区未报送的,每条线索给予200元人民币的奖励,同一线索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首位举报人。
四、相关要求
1.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镇街区工作人员应如实详细记录举报信息,并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3.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经群众举报查实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的人员,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等各项费用自理,并视情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将另行通知,由龙口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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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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