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7 10:32:33
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部分区域及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且烟台发布倡议书:
自觉遵守《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不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不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争做文明市民、守法公民。
第三条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第四条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为:
(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扩展了解:烟台各地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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