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7 03:42:28
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们: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实施四年以来,大家自觉遵守、全民参与,携手共创“泉城蓝”,禁放烟花成为我市文明建设的靓丽名片。2022年是打赢大气治理攻坚战、守护擦亮文明金牌的新起点。当前,春节将至,北京冬奥会开幕在即,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禁放工作,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共同实现宣传发动“零死角”、禁放区域“零响声”、消防安全“零隐患”、公共安全“零事故”的“四零目标”。现将2022年禁放工作要求和《禁放规定》的相关内容告知大家,请自觉遵守,模范执行。
一、实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临时措施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秋冬季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同心共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2022年1月30日-2月20日,我市实施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临时措施,全年其他时段按照《禁放规定》执行。
二、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槐荫区、章丘区全境;
(二)长清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三)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放区域。
三、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泉城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让“泉城蓝”成为市民的共享福祉。市禁放办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劝阻、积极举报违规燃放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兑现奖励。举报电话:110。
祝市民朋友们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济南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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