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5 08:24:59
石狮市新冠疫苗禁忌证明在哪里开
新冠病毒疫苗禁忌接种证明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相关政策
关于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的通告
当前国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仍然严峻,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加快推进新冠疫苗接种,尽快建立全民免疫屏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我市工作、生活且年满18周岁(户籍不限)的人员均须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有接种禁忌症的除外)。7月31日前,符合接种条件且未接种人员请持本人身份证到我市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点完成第一针接种,8月31日前完成第二针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禁忌接种证明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7月31日前,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广大党员带头落实“应接尽接”。公共服务行业单位业主(经营管理者)须承担从业人员“应接尽接”主体责任,未按要求落实“应接尽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疫情防控重点监管。假期返乡未接种的在校大学生和即将就读大学年满18周岁的高中毕业学生要尽快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国(境)外返石人员未接种的在解除隔离后立即到就近接种点接种,与国(境)外返石人员共同生活居住人员均须接种疫苗。
8月1日起,“应接未接”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全市医疗机构住院部(患者除外)、景区景点、养老院、托儿所、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电影院、酒吧、网吧)等重点公共场所。农贸市场摊主如无接种禁忌症而未接种疫苗的不允许摆摊。
正在发热者,或急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患者,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等应缓种的,可待病情平稳后再次咨询医生,适合条件的应及时进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各重点场所业主(经营管理者)须继续落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对已接种新冠疫苗的市民,仍按查验八闽健康码、测体温、戴口罩、“一米线”等要求加强防控;对因防控措施和疫苗接种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责。
注意事项(不适合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情况):
1.对疫苗活性成分、任何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
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尚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4.正在发热者,或急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患者,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待病情平稳后咨询医生);
5.妊娠期妇女。如已接种第一针,应暂缓接种第二针,待分娩后进行补种;
6.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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