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5 07:14:16
南安小区电动车停放充电有新规定
8月30日,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建住宅小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要求,规范申请流程,落实部门职责。
《通知》要求,在电动汽车方面,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既有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可依照规定利用业主共有场地依法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场所建设充电设施。
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方面,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非机动车库,或在室外预留空间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
《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一般设置在室外,需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对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毗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停放充电场所,需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功能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墙上不可开设门窗洞口。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要设置独立感烟探测器、简易喷淋、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设置电气火灾监测、视频AI感知报警等技防措施。
此外,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并应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集中停放充电棚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应具备防撞、防水、防尘等防护功能。
《通知》规定,严禁在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为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注意事项,落实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活动;鼓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阻车感应系统,在单元门口安装阻车杆等加强措施,杜绝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等安全隐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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