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3 06:13:32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划定区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快推进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切实保障市民公共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维护良好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县城划定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县城划定区域内全时间段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具体区域为:东以湘江为界,南自湘江自来水厂沿紫巾路(含紫巾山森林公园)至G107运管所(两路口社区五组),西自G107运管所至殡仪馆(含黄花新区),北自老轮渡码头(含琵琶洲)沿二中田径场方向至衡山专汽厂区(东风社区三组),以黄花路为界(含经开区企业),延伸至原S314与衡山大道西线殡仪馆。
二、以上规定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或其监护人) 以任何名义(包括但不限于婚丧迎送、宣传促销、 开业庆典、乔迁新居及祭祀等)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县公安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处罚。
五、全县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及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在县城划定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各项规定,凡违规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纪委监委严肃问责;生因在县城划定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失职失责的,由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问责。
六、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在县城划定区域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0734-2855789,经查实,对第一举报人予以200元/次的奖励。
八、本通告从2020年6月10日零时起实施。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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