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2 08:46:18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编造、传播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的虚假信息、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上访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四、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五、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六、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假药、劣药,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七、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违反国家规定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交通管制等措施的;
九、故意伤害医务人员,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者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十、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十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二、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导致传染病扩散的;
十三、拒不执行中央、省委、衡阳市委、常宁市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通告、调度令等的;
十四、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望全市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着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734-722120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常宁市委政法委员会
常宁市人民法院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常宁市公安局
常宁市司法局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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