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1 07:01:01
2020年2月19日,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和规划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围绕加强用地保障支持、降低企业履约风险和资金压力、优化便民便企服务提出了多项支持措施,并通知要求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严格执行。
《工作措施》坚持“依法依规、特事特办、急用先行”,突出防疫情、促发展、保障社会经济平稳运行,强调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要素供给保障。
在用地保障支持方面:
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有困难的,由市级统筹协调解决,确保应保尽保。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可以先行使用。
主动对接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及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积极推动疫情防控阶段重大项目复工建设。
对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可在原审批期限的基础上再顺延2个月。
通过增减挂钩、增存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为企业发展提供用地空间。
在降低企业履约风险和资金压力方面:
允许《土地出让合同》延期签订。对已成交的地块,按挂牌文件约定应在2020年1 月23 日(含)之后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可依竞得人申请延期签订。延期签订时间为疫情解除日(不含)后30日内。
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应在2020 年1 月23 日(含)至疫情解除日(含)期间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含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应支付的利息),可依受让人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日(不含)后30 日内缴纳。延期支付期间,不构成违约,不计违约金。
允许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对2019年11月1日后出让且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工业用地,可按程序与主管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允许在1年时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
调整履约监管要求。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自2020 年1 月23 日(含)至疫情解除日(不含)后30日,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在2020年1 月23 日(不含)之前发生违约的,疫情期间不计入违约责任。
在优化便民便企服务方面:
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加快疫情防控相关项目规划审批和建设用地报批服务。在符合标准规范、保障安全前提下,支持新建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先行启动建设,疫情消除后,予以补办手续。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项目和急需开工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加快组卷上报,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落实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推进不动产登记业务“不见面”网上办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已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不过期,继续有效。凡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登记业务,优先从快办理。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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