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30 07:59:32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并主动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用品。公民应当理性点餐,文明用餐,不酗酒,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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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勤俭节约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习惯,一份责任。《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坚决遏制餐饮浪费行为,杜绝“舌尖上的浪费”,第十五条明确了餐饮经营者的义务:1.设置节俭消费标识;2.在消费者点餐过量时,予以适当提醒;3.主动提供公筷公勺;4.主动提供打包用品,倡导 “半份半价”“小份适价”等经营方式,减少铺张浪费。
同时明确了消费者的义务,按需点餐,理性消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求奢华,不讲排场,尽量不剩饭不剩菜,吃不完请打包。注重餐饮礼仪,文明礼让他人,不在餐饮场所肆意喧哗,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劝酒,不酗酒。坚持低碳环保,提倡使用“公筷公勺”,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牢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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