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8 11:16:21
一、子女教育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 | 学前教育支出 | 学历教育支出 |
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阶段) |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定额扣除 |
扣除标准 | 1000元/月/每个子女 | |
扣除主体 | 父母(法定监护人)各扣除50% | |
父母(法定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 ||
注意事项 | 1.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 2.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不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
二、继续教育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 | 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 取得证书的年度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定额扣除 | |
扣除标准 | 400/月 最长不超过48个月 | 3600元 | |
扣除主体 | 本人扣除 | 本人扣除 | |
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 |||
注意事项 | 1.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2.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
三、大病医疗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 | 基本医保相关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 | ||
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
扣除方式 | 限额内据实扣除 | ||
扣除标准 | 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
扣除主体 | 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 ||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
注意事项 | 1.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2.纳税人应当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 | ||
温馨提示 | 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大病医疗相关数额。 |
四、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 |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不超过240个月)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
扣除标准 | 1000元/月 | ||
扣除主体 |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
注意事项 | 1.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
五、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城市 | 市辖区户籍人口 >100万 | 市辖区户籍人口 ≤100万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
扣除标准 | 1500元/月 | 1100元/月 | 800元/月 |
扣除主体 | 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分别扣除 | |||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
六、赡养老人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 ||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
独生子女 | 非独生子女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定额扣除 | |
扣除标准 | 2000元/月 | 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 |
扣除主体 | 本人扣除 |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 |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 |||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 |||
注意事项 |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温馨提示:
1、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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