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7 02:25:36
迁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群防群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入我市,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14天内有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阳性病例所在县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来(返)迁人员,刻意隐瞒相关信息且隐瞒不报的。
(二)私自接纳、容留14天内有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阳性病例所在县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来(返)迁人员,且隐瞒不报的。
(三)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过密切接触且隐瞒不报的。
(四)有发热、咳嗽、呕吐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但未到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发热门诊进行筛查的。
(五)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
(六)药店等未按规定销售“一退双抗一咳”四类药品的。
(七)居家医学观察未能落实1人1居,观察期间不自觉履行居家观察要求随意外出的。
二、举报方式及奖励措施
(一)对上述线索,广大市民可通过电话向市防控办举报。举报电话:0315-7689933。
(二)举报人应准确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详细居住地址、未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等情况以及本人联系方式。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200-500元奖励,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负有排查管控工作职责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检举人从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检举的;检举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检举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三、其他要求
(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迁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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