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6 10:00:30
临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10号
为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11号》有关要求,结合临海实际,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金融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农贸市场、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并严格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二、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下列企业(项目)允许在2月9日24时后复工复产:省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高企业。上述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前需将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方案报给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初审,再经市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同时,对春节期间已连续生产的制造业企业允许继续保持生产。
三、稳步推进其他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复工复产。
四、深化三服务活动,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防疫、用工、用能、物流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确保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相关要求详见《临海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项目)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临防疫指发〔2020〕17号)。
临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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