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10:37:46
金华市区高端人才租赁用房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围绕五大千亿产业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规范高端人才租赁用房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申租原则
市区高端人才租赁用房参照市区公共租赁房管理,作为周转房用于解决各类来金创业创新人才的暂时居住问题,全年受理申请,分批审核办理。
二、申租条件
申请高端人才租赁用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市、区两级企事业单位引进(含每年在金工作6个月以上的柔性引进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服务合同,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均无住房的各类人才,主要包括:
(一)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突出贡献人才、重大科技贡献奖获得者。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及985、211高校(不含二级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三)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的人员。
(四)经认定的五大千亿产业人才,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水平紧缺急需人才,作出较大贡献的特殊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人才的其他优秀人才。
三、用人单位及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金华市区高端人才租赁房申租表》;
(二)身份证、婚姻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能力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事业单位录用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个人业绩贡献等相关附件材料。
四、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用人单位及申请人将《申租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提交至纳税所在区人力社保局,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市本级单位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各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
(二)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三)评审。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市委人才办(招才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就申请人业绩贡献开展量化打分评审,确认准租人员名单及选房顺序。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金华市人力社保网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五)入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名单,并报市委人才办(招才局)备案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依据评审结果办理选房、签约入住等手续。
五、租赁期限及租金
(一)租赁期限。租期对照承租人的劳动服务合同有效时间确定,原则上最多为3年。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续租期限不超过2年。
(二)租金标准。房屋基准租金由市城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由市委人才办(招才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联合审定。基准租金每三年审定一次。承租单位或个人实付租金在基准租金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减免,标准为:第一年减免50%,第二年减免40%,第三年减免20%,续租期间租金不予减免。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承租人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后按合同约定退还,不计息。
(三)经费。市区高端人才租赁用房严格执行资金管理收支两条线原则。租金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收取并缴存市财政非税资金专户;房屋的物业管理及日常管理、维护维修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年度向市财政局申报。
租赁期间实际产生的水、电、煤气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需办理开户或变更手续的,由市城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统一协助办理。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承担维修费用。租赁期间低值损耗品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更换;其它因自然损耗或非人为造成的损失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维修。
六、退租管理
(一)退租程序
1、解除合同。承租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2、退房。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煤气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租赁用房。
3、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承租人共同查验房屋及家具家电的完损情况,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4、结算。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承租人对房屋租金及租赁保证金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房屋移交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二)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退出租赁住房:
1、租赁合同到期的;
2、终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
3、租赁期间拥有其它住房的;
4、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况。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用房:
1、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
2、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3、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用房达6个月以上的;
4、将租赁用房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5、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6、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管理,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究用人单位责任。
七、组织保障
人才用房房源保障由市委人才办(招才局)牵头,人才用房管理责任单位为市城建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已装修人才用房日常管理维护由市建设局负责,人才用房的申租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用房有关资金保障由市财政局负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原《金华市高端人才用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金人才领〔2013〕1号)同时废止。
中共金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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