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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支持中小企业十六条政策意见发布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4 11:26:22

导读: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效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区内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第一条 各银行机构积极争取信贷资源,通过企业首贷培植、无还本续贷、展期、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适当贷款展期,做好续贷服务。特别关注质押率较高的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情况,最大限度地帮助上市公司共渡难关。(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

  2.确保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持续降低。

  第二条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

  第三条 将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纳入30亿元规模 “高新贷”支持范围,做大区内“信保贷”、“科贷通”业务规模,充分发挥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加大企业融资增信力度,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科创局、苏高新金控)

  第四条 提升2亿元规模转贷资金池的服务能力,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名单的,予以“一企一策”重点扶持,保障企业用足用好转贷资金,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苏高新金控)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第五条 充分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的专项融资产品和服务,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区财政局会同相关板块和国有企业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融资6亿元授信额度。(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第六条 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等银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高新区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第七条 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中小、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

  第八条 苏高新金控下属科贷公司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20%,及时推广“初心贷”、“新创贷”等专项金融服务产品,确保科贷公司支持的区内中小企业信贷余额2020年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苏高新金控)

  第九条 苏高新金控下属担保公司确保2020年担保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加大增信服务力度,积极为疫情相关的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提供保函业务。(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苏高新金控)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第十条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 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第十二条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 个月房租免收、2 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区国资办、各板块、各区直属国有企业)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第十三条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的,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对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区税务部门及时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

  第十四条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决定。为最大限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把时间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疫情防控期间对一线防护人员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后续将提供专业辅导,以最便捷方式帮助其办理汇算申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10.扶持中小企业创业载体。

  第十五条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按实际减免租金金额,给予最高50%的补贴,每家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创局、财政局、经发委)

  (四)扶持科技型企业。

  第十六条 对区内科技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高企培育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区级及以上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可不受企业规模限制,享受所有政策意见扶持内容。市区政策从高不重复执行。(责任单位:区科创局)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高新区遵照执行。由区经发委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标签: 疫情  企业  中小企业  财政局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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