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3 07:44:22
一、积极及时兑现疫情防控的政策支持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运输税收优惠
属于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税收优惠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园区税务局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免税收入,填入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填写相关附表。
2.农业生产者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免税收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填入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填写相关附表。
3.公益捐赠
(1)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3)流转税申报: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免税收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填入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填写相关附表。
4.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
(1)符合文件规定予以免征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在申报表免税所得栏目中填列即可。
(2)单位发给个人符合文件规定的相关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不需要进行税务操作。
5.“四技转让”收入免税
提供防疫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免税收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填入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填写相关附表。
6.医疗服务免税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7.增值税简易计税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简易计税收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8.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及发票开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2)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二、 全心全力落实因疫情受损行业的政策扶持9.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延期申报。申请延期申报需报送资料清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必报);(2)经办人身份证件(条件报送);(3)代理委托书(条件报送);(4)代理人身份证件(条件报送)。
10.延期缴纳
纳税人存在以下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需报送资料清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必报);(2)经办人身份证件(必报);(3)代理委托书(条件报送);(4)代理人身份证件(条件报送);(5)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必报)。
注:资料清单中第5点如对账单中有大额支出(缓缴金额10%以上的)的,需提供交易合同协议以及对应的银行回单。
延期缴纳税款为全程邮寄办 “不见面”事项。本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资料可先简化为电子资料申请,银行对账单可采取网银打印方式加盖公章。后期补正后统一寄送。纳税人可直接联系园区税务局征管部门,联系电话许晖66962033或杨静思66963356,也可将申请材料电子资料发送至yqswzgk@sina.com。
11.房产税困难减免
除涉及到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情形外,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年度会计利润出现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年度会计利润出现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会计利润的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其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情形。
2019年度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房产税困难减免。需报送资料清单:(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必报);(2)减免税申请报告(必报);(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条件报送);(4)申请人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必报)。
12.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2019年度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报送资料清单:(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必报);(2)减免税申请报告(必报);(3)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必报);(4)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复印件(必报);(5)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必报)。
1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定期定额调整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需报送资料清单:(1)个体工商定额核定审批表(必报);(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条件报送)。
注:纳税人不是因为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而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的,需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4.困难行业企业亏损结转期延长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5.重点关注帮扶中小企业
(1)增值税减免: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填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需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或者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该优惠。
(2)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缴费人自行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直接享受。
16.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相关政策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备案后申报享受。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依次扣减。
三、 努力优化疫情防控期间纳税服务17.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
申领发票,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选择需验旧的发票,点击【验旧】按钮对所选择的发票进行验旧,完成发票验旧后,关闭【发票验旧】窗口。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进入功能模块。根据实际情况,纳税人在线申请邮寄发票。若纳税人没有需要验旧的发票,可直接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进入功能模块进行业务在线办理。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的纳税人也可临时使用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服务,使用时间至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纳税人可至当地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设备领用发票。
18.预约取号
如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互动中心】-【预约办税】-【线下办税预约】,选取要去的办税服务厅及具体时间进行预约。
20.开辟直通办理
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2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月1日起,所有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22. 一般纳税人确认增值税发票用途
一般纳税人均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并选择确认增值税发票用途。自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可在综合服务平台对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等事宜。
23.“不见面”办税
为积极应对疫情,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园区税务局推行“不见面”办税。涉及纳税人的157项事项可通过网上办理或邮寄办理的方式全程实现“不见面”办税,具体办税操作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不见面”办税流程操作指引》。疫情期间,省局发布新政、更新金三系统后,园区税务局都将第一时间通过“苏州工业园区税务”纳税人在办税过程有中如有疑问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园区税务局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24、出口退税办理
(1)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2)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3)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4)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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