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09 02:43:54
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超配额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运营方案擅自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违规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主体退出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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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八条
区政府根据运营企业报送运营方案的先后顺序和社会信用情况进行投放数量配额管理。
配额管理方案由区政府根据所辖区域人口分布、公共空间承载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公共交通布局等因素制定,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区政府应当开展日常实地检查及抽查,并根据运营企业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违法惩戒等情形,对运营企业实行动态增减配额。
(二)第十条
运营企业运营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运营企业总部注册的商事主体登记信息;
2、运营企业在本市的负责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办公场地信息;
3、开设用户押金和预付金账户的相关凭证及与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
4、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检验合格报告;
5、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方案、拟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电子身份标签;
6、运营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维修保养制度、蓄车和维修场地信息、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制度等;
7、与用户签订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电子服务协议。
本办法实施前已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辖区政府提供运营方案。
(三)第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应急处置机制。
区政府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实行街区分级管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划定一级街区、二级街区、三级街区,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运营企业被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停放在规定停放点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停放混乱影响通行和安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半小时内进行调度响应,按照一级街区一个小时、二级街区两个小时、三级街区三个小时的要求清理完毕。
(四)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解散或者运营退出本市市场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示,在约定期限内退还用户的押金、预付金,并将投放的所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全部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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