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8-24 01:09:59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公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记录违法行为类别和设置地点的通告》。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行车秩序,珠海公安交警部门决定于2021年11月25日起重新启用部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分布位置一
1.抓拍记录交通违法行为类别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按规定在黄方格路段临时停车。
2.设置地点
夏湾路夏湾市场路段、兰埔路格力香樟禁停路段、明珠路广珠轻轨明珠站路段。
分布位置二
1.抓拍记录交通违法行为类别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2.设置地点
教育路单行线路段。
分布位置三
1.抓拍记录交通违法行为类别
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2.设置地点
景山路吉大市场路段、情侣路交朝阳路路口。
分布位置四
1.抓拍记录交通违法行为类别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不按规定倒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驾驶机动车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变更车道;驾驶机动车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不按规定方向行驶;机动车逆向行驶。
2.设置地点
三台石路交翠仙路路口、港湾大道交华夏路路口、仙桥路交山桥路路口。
拓展材料
“电子眼”执法的不利因素
1. 以罚代管现象突出
由于电子眼执法属非现场执法,所以当事人不可能被及时告知自己的违法原因,很多人在接到罚单后还不明白自己在什么时候触犯了法律,执法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不主张权利,使得以罚代管现象更为突出,部分电子眼成为当地公安系统的“小金库”,使法律失去了其原有的教育功能,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1] 。
2. 注重效率,简化程序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9 条的规定,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能只开具一纸罚单草草了事。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电子政务正处于发展阶段,电子眼执法程序不够完善,缺乏相关法律支持,使我国电子眼执法处于尴尬境地,招来社会的诟病。电子眼执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执法效率,但它也必须要符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公正原则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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