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1 12:24:47
赣县区乡村旅游奖励政策
1.旅游品牌奖励:对新创评江西省 3A、4A、5A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标准,按照三星、四星、五星级标准建设并获评的,分别给予民宿业主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升级评定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2.品牌连锁旅游民宿奖励:鼓励国内外著名民宿品牌通过连锁、加盟、合资等模式入驻赣县区,在赣县区内完成登记注册,并按四星、五星级旅游民宿标准建设并获评的,每新增一家民宿(房间数10间以上,含10间)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35万元奖励;鼓励赣县区本土民宿企业发展连锁品牌,在赣县区域范围内发展3家(含)以上的,连锁民宿获评三星、四星、五星标准的,每新增一家民宿(房间数6间以上,含6间)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3.旅游厕所奖励:对新建旅游厕所的,按照AAA级5万元/座、AA级3万元/座的标准给予奖补。
4.税收奖励政策:企业建设、运营乡村旅游项目,在基础设施配套、用地、融资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按照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
5.基础设施奖补:对乡村旅游点规划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经项目申报审核,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量化为村集体资产,入股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公司,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6.市场营销奖励:旅行社、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游客到乡村旅游点,在游览2个以上乡村旅游点并住宿一晚,当年总量累计为1—2000人,给予10元/人奖励;当年总量累计为2001—3000人,超出2000人部分给予20元/人奖励;当年累计总量达3001人以上,超出3000人部分给予30元/人奖励。(以江西省旅馆业管理系统登记名单为准)
7.本奖励政策适用于在赣县区范围内投资新建乡村旅游景点、旅游服务项目,且在赣县区依法缴纳税收的投资主体。
8.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政策奖励。
9.本奖励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类似)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同一企业(个人)、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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