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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借贷诈骗罪的如何认定?(借贷性诈骗罪怎么认定?)

来源: 最后更新:23-05-07 03:09:11

导读:借贷诈骗罪要结合行为人的行为以及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认定,只要是借贷的贷款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贷款数额较大,在贷款之后拒不归还

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一)客体要件

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

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

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三)主体要件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

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贷款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其实借贷型诈骗也属于诈骗犯罪中的一种,只不过行为人此时诈骗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侵害的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以及我国的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对于贷款诈骗罪来说,在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时才会被立案侦查,否则只能给予一般的行政处罚。

标签: 诈骗罪  贷款  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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