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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3-03-01 05:41:04

导读:刑事复议中止的情形,比如说申请人自然死亡的时候,近亲属没有确定是否参加复议,或者是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了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的时候,也是可以进行中止的。需要等到中止的情形消失以后才能够继续。

一、刑事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复议中止情形: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刑事案如何申请复议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规定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

(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四)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公民对于公安机关关于驳回申请没收保证金等行为不服的时候,是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而如果出现法定情形的时候,复议是可以中止的,比如说申请人丧失了参加复议的能力的时候就可以暂时中止,一直要等到中止的情形消失。

标签: 申请人  情形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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