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4-03 07:39:18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年月日共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下称合同)的解除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以资遵守:
一、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以下事实:
1、甲方已收取乙方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期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收取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2、乙方经甲方允许,已实际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和改造,并支出费用人民币元(大写:);
3、乙方承租后为承租房屋添置了等物品,价值人民币元(大写:);
4、甲方已代收乙方缴纳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人民币元(大写:)。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尚欠水、电费用元。
三、乙方装饰、装修及改造费用与欠付甲方租金、欠缴水、电费相互折抵(或折抵后甲方/乙方须向对方另外给付人民币元)。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归属乙方;租赁房屋内固定物及装修部分归属甲方。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日内迁出租赁房屋。乙方按约迁出租赁房屋后日内,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X元(大写:)并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帐号见合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在租房子的时候是需要和房东签订一份租房协议的,而如果想要提前终止租房的话,也可以和房东签署一份租赁终止的协议,租赁终止的协议主要是表达双方终止租赁的行为就终止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以后进行填写,最后再由双方进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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