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而原告方又无法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亦无法定离婚理由的,一般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一审败诉后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原告方或者被告方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上诉的,应当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上诉状副本。
如果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的,二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的五日内移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因此,离婚败诉的,上诉期限为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标签: 原告方 民事诉讼法 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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