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④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⑥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⑦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⑧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⑨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标签: 公房 婚前 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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