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中学生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何处罚根据构成的罪名确定,除上述罪名以外的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罪的按照构成的罪名进行处罚,犯除上述罪名以外的罪的不进行处罚。
3、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犯罪的,则犯任何罪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根据构成的罪名确定。
4、需要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中学生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标签: 罪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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