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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误工费按城镇人均标准计算吗 山东省的误工费赔偿法

来源: 最后更新:24-05-02 05:00:22

导读:山东省误工费按城镇人均收入计算的。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

一、山东省误工费按城镇人均标准计算吗?

山东城镇居民误工费用要按照公式计算,用受害人每天、每月、每年其中一种的误工收入乘以误工时间得出。人均收入可以参考往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但计算时是需要当事人平均收入数据的。国家对于有固定收入、无固定收入和退休人员这三种人的规定不一样,未成年人不得索要误工费。

(一)计算公式

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二)人均收入参考

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9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072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18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342元。

二、误工费计算标注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一)固定收入

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无固定收入

包括两类人员:

1、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

2、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误工日期的认定

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四)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

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各省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同,但这只是一个参考值,实际的误工费等于误工收入乘以误工时间。事故造成当事人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收入未能得到的,另一方应当赔偿。受害方应当拿出各项津贴和每月的工资证明作为证据索要误工费。

标签: 误工费  医疗事故  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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