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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私生子抚养费,配偶反对是否有效

来源: 最后更新:24-04-07 02:36:03

导读:为人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对于非婚生子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虽然婚后夫妻所取得的财产,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自主支配的权利。而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属于一方可以自由支配而不需要夫妻协

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那么如果丈夫出轨,和小三有了孩子,丈夫每个月给这个私生子抚养费,这种行为算不算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原配能不能以这个为由,撤销对小三孩子的抚养费呢?

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简介

小刘与小辛是大学同学,两个人在大学相恋,都说毕业季就是分手季,但是小刘和小辛竟然躲过了这个魔咒,毕业后两个人因为不在一个城市工作,就谈起了异地恋。

后来小刘的工作逐渐稳定,便和小辛商量,希望小辛来自己这边工作,考虑后小辛就辞了工作,来到了小刘的城市,两个人也互相见了家长,很快就结了婚,结婚没多久小辛就怀孕了。

都说没有不偷腥的猫,在小辛怀孕期间,小刘和公司一个叫小伊的同事暧昧不清,但是小辛并不知道这件事。慢慢地小辛的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这天小辛刚把孩子接到家里,门口就来了个不速之客,正是小伊。

原来小伊是小刘在外的情人,在小辛生下孩子后,小伊也怀孕了,后来生下一个孩子,这个孩子也就是小刘的非婚生子。

后来小刘和小伊签订《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协议书》,约定孩子由小伊抚养,小刘每个月支付2万抚养费,但是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刘每个月支付1万的抚养费。

这事小刘没敢让小辛知道,一切都是暗中进行,可是近期小伊提出把抚养费增加到2万,小刘没同意。没想到小伊竟然闹到了小辛这里。小辛知道后心有不满,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撤销判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判决给付的抚养费为小刘和小辛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且没有证据能证明小辛准许小刘和小伊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承诺,因此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小刘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且小刘在承诺中都明确表示“如果以后有任何原因(如家人的压力上法庭)等产生关于此事的法律纠纷,本人请求法院按照本人此意愿判决”。因此,小刘就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了小辛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故撤销原判,驳回小辛要求撤销。

律师分析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就是父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是否会侵犯到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换句话说,如果一方支付抚养费,侵犯了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该抚养费判决。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是指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

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来看,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权益。

大家都知道,为人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虽然婚后夫妻所取得的财产,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而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属于一方可以自由支配而不需要夫妻协商一致的费用。

因此,即使配偶不同意,如果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即使配偶反对也是无效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标签: 抚养费  财产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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