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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包括哪些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来源: 最后更新:24-03-25 03:09:18

导读: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主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第二个是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者,第三个是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主张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包括哪些?

1、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2、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公众一般只能浏览而无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

3、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他们的作用在于为信息的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的通讯服务等,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支持网上的信息传输。

二、著作权侵权诉讼怎么举证?

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一般情况下,原告很难获得被告软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请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被告也会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此时如果原告能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或者虽不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但是被告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侵权行为的证据:这是最主要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要有证据能证明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是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由于著作权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所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院提出自己诉讼请求的同时,也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著作权不需要申请,著作完成之后,著作权人就拥有相应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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