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20 12:04:13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及司法解释(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证据要求:
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1、有危险驾驶案发生。
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2、有危险驾驶行为发生。
基本证据包括:
证实追逐竞驶的监控视频、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
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二)有证据证明危险驾驶行为系被告人所为
1、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有危险驾驶行为。
基本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案发地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危险化学品目录等。
2、被告人或其使用的机动车案发时出现在现场。
基本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遗留物、痕迹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等。
3、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基本证据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件等材料。
(三)被告人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相关文书包括取保候审决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保证人或保证金文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
(四)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被告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企图自杀逃跑;
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
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诉讼活动进行等方面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