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1-28 10:42:29
近年来,出现较多诬告陷害案件,男女双方原本是自愿行为,因未满足其物质或其他条件,进而诬告强奸罪,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穗天检刑诉〔2020〕Z1433号被告人房__,曾用名房__,女性,2001年__月__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2001________,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住上海市普陀区__路__弄__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__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房__应被害人潘__之约,从上海乘坐飞机至广州市天河区__路__号__酒店__房准备与之发生关系,期间,潘__提议让朋友陈__加入性活动,房__表示同意,完事之后,陈__先行离开。
第二天14时许,本来答应订机票并送房__到机场乘飞机回上海的潘__爽约而独自离开酒店,房__甚为恼火,即威胁要以潘__、陈__对其强奸报警。
为报复潘__的背信和无情,2020年2月18日14时26分,房__遂以被潘__、陈__盗窃、强奸为由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林和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潘__、陈__的刑事责任。
2020年2月19日,潘__、陈__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3月18日天河区公安分局提请天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潘__、陈__。
3月25日天河区检察院对潘__、陈__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月26日潘__、陈__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__,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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