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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犯是未遂犯吗? 具体危险犯是未遂犯吗为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4-01-12 08:11:08

导读:具体危险犯并不是未遂犯,危险犯有未遂和既遂两种标准,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未遂犯是指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客观原因而没有产生损害结果的行为,对既遂罪犯,未遂犯可从轻处罚。

一、具体危险犯是未遂犯吗?

具体危险犯不是未遂犯,这是危险犯中的两种不同分类:

1,根据危险犯的不同分类方法,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2,也可以分为危险未遂犯和危险既遂犯。

(一)具体危险犯:

1,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

2,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员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二)抽象危险犯:

1,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

2,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其危险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断;

3,法官只要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或臆断的(迷信犯),就可以认定危险的存在,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可罚的实质违法性;

4,对抽象危险的判断,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者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吗?

危害公共安全,产生一定的危险就可以成立,不一定需要产生某种危害后果的,称之为危险犯。

而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破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

危险犯未遂的判定,核心在于如何认识危险犯的既遂标准。因为,所谓危险犯的未遂形态,在理论构造上即指已着手实行构成要件行为,但因为客观原因尚未达到既遂状态的危险犯,而危险犯的着手可依据结果犯未遂一般理论进行认识,并不具有本质上的特殊性,而与结果犯的既遂认定不同的是,危险犯通常并不存在现实的结果而具有认定上的特殊性。因此,准确界定危险犯的既遂标准是危险犯未遂认定的前提。

具体危险犯不是未遂犯,具体危险犯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具体危险犯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如果存在,就是具体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必须有具体危险产生,否则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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