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4)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犯罪构成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标签: 拒不执行 有能力 判决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zuomama.com/falv/3167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