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3%—2%;
10000000元以上2%—1%。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可参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优惠。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案件的收费可按标的额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标签: 财产 比例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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