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与投资者在招商引资协议中的法律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主要理由如下:
2、首先,招商引资合同的主体地位不平等。政府给予投资者的优惠政策是建立在政府公权 力之上,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3、其次,政府在招商引资协议中享有行政特权。政府在招商引资协议中通常会约定一旦投资者违反义务,政府可以单方面取消优惠政策,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标签: 协议 法律 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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