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1-16 10:44:40
一、行政处罚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行政处罚要求成立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行政处罚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行政法律行为,在此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处罚主体与被处罚的当事人各为一方,缺少任何一方,行政法律关系便不可能成立;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对行政处罚主体和被处罚的当事人身上,没有明确的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便无从谈起;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制裁内容要有一定的当事人来承受,当事人不确定或无当事人,制裁内容则无法实现。
(二)行政处罚要有具体的制裁内容。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是行政处罚决定的核心内容,它具体确定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种类和范围,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履行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
(三)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辨权。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有行政机构的印章。行政处罚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机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是行政机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所给予的制裁,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当事人在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不受该决定的约束,即行政处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二、如何计算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构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构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要使行政处罚成立,必须有明确的处罚当事人,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两年,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超过两年没有对行政机构发现,将不再进行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行政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只针对于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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