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彻底摧毁黑 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法律明确指出,对于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实践中,为了防止”黑财“被转移,隐匿,办案机关对涉黑 恶势力组织和人员的涉案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如果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标签: 恶势力 财产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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