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印花税征税品目采取正列举,因此只要不在列举范围的,都属于非应税范围。
印花税征税品目:
(一)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资金账簿: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增量贴花)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
①房屋产权证、
②工商营业执照、
③商标注册证、
④专利证、
⑤土地使用证等。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标签: 品目 印花税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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