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提交以下证据:
1、能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例如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企业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2、能证明买卖法律关系存在和能支持当事人的主张的证据,例如买卖合同的原件、收据、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标签: 证据 买卖合同 交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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