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合同可能无效,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关系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标签: 建设工程 合同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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