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非法收购卷烟行为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非法收购行为一旦被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查实,非法收购来的卷烟将全部予以没收。而且,如果涉案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或形成了其他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话,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还要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调查。在此提醒广大卷烟零售客户,不要将自己的卷烟卖给不法烟贩,更不要非法收购卷烟。若零售客户发现不法烟贩收购卷烟,应及时拨打举报电话向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零售客户应与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好卷烟市场秩序,确保卷烟零售价格稳定。标签: 烟草专卖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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