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0-30 05:44:42
一、敲诈勒索罪到法院自诉可以吗?
1、敲诈勒索罪到法院自诉不可以,这是因为敲诈勒索罪并非属于自诉案件,而是属于公诉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具体如下:
(1)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虐待案。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侵占案。
(5)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
①故意伤害案;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
④重婚案;
⑤遗弃案;
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⑨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犯敲诈勒索罪怎么处罚?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加重情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公民在现实生活之中若是被他人敲诈、或者是勒索,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不得直接以敲诈勒索行为人涉嫌犯罪为由向法院起诉,这是由于对敲诈勒索罪等公诉案件,需要经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侦查后,由检察院提出公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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