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2、事后抢劫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当然,适用本条规定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必须触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行。标签: 凶器 情形 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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